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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景堯律師)協助外國籍配偶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一、配偶一方為外國籍在中華民國也可以辦理夫妻分別財
產制登記。
二、配偶一方為外國籍,除原要求文件外,注意下列幾點:
(一)外國籍配偶在台灣未設立戶籍,可不提出戶籍謄本。
(二)外國籍配偶可不提出印鑑證明,有法院依據其財產制登
記印鑑卡代替。
(三)外國籍配偶應提出在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其本國護照。
(四)外國籍配偶在台灣未設戶籍,須另提出雙方管轄約定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