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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景堯律師)屏東地方法院認定婚姻發生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繫,判准離婚訴求

19
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屏東地方法院認定婚姻發生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繫,判准離婚訴求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乙○○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8年9月12日結婚後,被告甲○○均未負擔家計,未履行扶養義務,兩造自000年0月間分居迄今已2年:婚後約定住所於屏東縣○○鄉○○村○○000號,婚後共同育有三名子女,其中己○○、丙○○已成年,戊○○於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惟被告婚後僅做臨時鐵工,工作不穩定,每月收入僅勉強夠被告個人生活,並向原告表示其入贅就是要給原告家族養的,是家庭生活費用、子女生活費、教育 費均由原告乙○○獨力負擔,足認被告有長期未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且被告表示因工作需要要購買汽車,但購買汽車後卻又不按時繳交燃料稅、牌照稅等規費。000年0月間,因原告媳婦回來家中,原告之母親丁○○請被告移動其汽車,被告因此與丁○○發生爭吵,原告無故離家返回其原家居住,兩造分居迄今已兩年時間,其間被告均未給付子女之生活費用,被告與原告甚少聯繫,形同陌路,無婚姻共同生活之實。婚姻生活中,被告脾氣不好,長年對原告言語暴力、恐嚇,且因懷疑擔心原告外遇,嚴格禁止原告與親友外出:兩造結婚20餘年,被告喜歡喝酒,但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與言行,長期以來如不順被告心意,被告多會以「豬腦」、「笨」、「幹你娘」等負面語言羞辱原告,對原告實施言語暴力、精神虐待。另兩造無法達成溝通時,被告有多次表達要對原告及原告家人不利之言詞,讓原告長時間處於恐懼害怕之精神壓力,被告可能缺乏自信及安全感,兩造結婚後,嚴格禁止原告與親友外出,不喜歡看到原告與家人、朋友聊天說笑。如原告有與親友出門,被告多次即藉故外出喝酒,湔後故意找原告及子女麻煩,甚至故意毁損原告個人物品。多年以來會以「他媽的你去哪裡」、「欠你的頭,我看你能撐多久」、「你別忘了你是我的唯一」、「你不要忘了不要惹我你是我的」等言詞對原告,足以說明婚姻過程中,被告完全對原告不予尊重,矮化、貶抑原告。且被告看不起原告所從事洗頭的工作,表示原告從事洗頭工作只能賺一點錢,根本不夠養家,但事實上被告自己工作不穩定,幾乎未曾提供家庭生活費用。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查兩造於88年9月12日結婚後,婚後約定住所於屏東縣○○  鄉○○村○○000號,婚後共同育有三名子女,其中己○○、丙○○已成年,戊○○於00年00月00日出生,兩造分  居2年之久,有前揭戶籍謄本(院卷第17-19頁)在卷可稽;且依原告提出兩造LINE對話截圖,被告確曾對原告以「他媽的你去哪裡」、「欠你的頭,我看你能撐多久」、「你別忘了你是我的唯一」、「你不要忘了不要惹我你是我的」等言詞辱罵侮辱原告,有截圖內容與悔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第21-27頁);證人丁○○即原告之母於本院證述「兩造分居後,被告幾乎都沒有負擔家用,牌照稅等等也都是由原告負擔。…我很常看到被告酒後脾氣不好就用難聽的話辱罵原告,有時候被告會因為原告不煮飯就發脾氣,我也很常看到被告酒後就亂對原告找碴。被告工作不穩定,所以幾乎都沒有拿錢回家。對兩造所生之子女都不太關心…110 年6 月時因為被告中午工作回來酒醉因為停車位的事情與我吵架,我有跟被告說不要因為停車位的事情就沒大沒小,被告因此說「大不了我就回去我家住」。兩造分居後,被告都不管家裡,包含家用和小孩,之前被告不願意好好工作,下班回來就是喝酒,酒後就會對家裡人發脾氣」等語(院卷第78-80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足見原告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行為且無故離家後分居達2年,與原告失聯,不負擔家庭費用等情,堪信為真實。
 ㈡按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而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裁判意旨可參。又提起此項離婚之請求者,必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或由可歸責之程度較輕之一方,向可歸責之程度較重之一方提起),合先敘明。
 ㈢查:婚姻乃一男一女之結合,夫妻來自不同的家庭,雙方成長環境及家庭教育不同,雙方性格、觀念不一致,處世態度及表達方式亦難相同,婚姻上之衝突包括生活細節、情緒之表達與雙方家人之互動等自屬難免,此有賴互相體會婚姻真締,相互體恤誠心溝通,適度忍讓與協調及時間適應,方能圓滿和諧,兩造為夫妻,被告婚後有如上辱罵原告之情節,且依兩造line對話內容,被告以「他媽的你去哪裡」、「欠你的頭,我看你能撐多久」、「你別忘了你是我的唯一」、「你不要忘了不要惹我你是我的」等言詞對原告,足以說明婚姻過程中,被告完全對原告不予尊重,矮化、貶抑原告,且兩造分居已逾 2年,被告毫不連絡,僅負擔子女扶養費達2,000元,其餘均未負擔,兩造間誠摯互讓之情感基礎已失其所據;兩造長期分居兩地迄今已達2年多,徒具婚姻之形式,已無婚姻之實質,顯然其婚姻已顯破綻,衡諸一般人之通常生活經驗、兩造維持婚姻關係之主觀意願、能力及兩造客觀相處狀況等情事判斷,本件堪認已達於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㈣綜上所述,本件因原告與被告未能互相履行同居之義務所導致之重大婚姻破綻,其事由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一方,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