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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故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辯護人代其向檢察官具狀自白附表編號1 犯行之日期,與本案繫屬原審法院之日期同為109 年5 月18日,但無從分辨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此部分應 ...
17
APR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後已 ...
17
APR
所稱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且不以言詞自白為必要,縱以書面坦承犯行,亦屬之。苟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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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又按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部分給付,應包括瑕疵之給付 ...
15
DEC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