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OCT
被告以一持續持有之行為,累積持有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 以原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