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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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