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聲請收養之文件

1.聲請狀(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成年人、收養他方子女)。
2.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7.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9.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旁系收養或成年收養,不必提出)
10.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已婚)
11.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12.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