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夫妻財產制登記

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 份(或向本院訴訟 輔導科售狀處購買),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聲請人雙方親 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聲請人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 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2.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 1.至 3.之聲請文件 (經公證之財產契約書應備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 正本無異」蓋章後附卷)。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三、應備文件: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應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聲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 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 記載;聲請人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印鑑章:聲請人預提出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 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5.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

 6.如委任代理人,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 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 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 所申請)。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

7.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委託代理人聲請者: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件(如:護照)影本、委任狀正本、 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應經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本國公證人認證。

(2)將上開簽證或公證後之全部文書正本提出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