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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司法處理流程
一、毒品分類
(一)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第一級毒品。
(二)安非他命、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第二級毒品。
二、五年內第一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原則上應觀察勒戒(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
法院會有以下程序:
(一)檢察官程序上會向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二)地方法院刑事庭下裁定書裁定觀察勒戒。
(三)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程序上得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四)地檢署執行處通知被告執行觀察勒戒
三、五年內第一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例外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程序上需要跟檢察官提出聲請‚倘檢察官已經向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此涉及檢察官裁量權限‚檢察官處分通常不會被認為違法或不當。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參與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初診:
1. 需先經過醫院進行「初步評估」,進行驗尿及健康檢查,若符合條件則開
始接受治療。醫院療程自初診日起算 6 個月。
2. 請於指定日期「準時」攜帶本人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及轉介單(第一聯)、
協同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同意書(第二聯) 至指定醫療院所參加初診評估。
(未於指定日期參加初診評估及未交回上述同意書者,直接評估為「不適
合參加戒癮治療」。)
(二) 複診:第二至第六個月,每月一次。
(三) 團體或個別心理治療:第二至第六個月內需參加心理治療,由醫院安排擇
一參加,共 4 次。心理治療必須在毒品戒癮療程期滿前完成。
(四) 結束評估:
(1)門診:1 次,安排尿液毒物篩檢。
(2)尿液毒物篩檢: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需配合醫院接受驗
尿(療程屆滿後 15 日內,每隔 3~5 日,連續驗尿三次,
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
(五) 治療期間,無故未於指定日期接受醫療處遇達 3 次(包含門診、心理治療
及其他醫療處遇),即終止資格。
(六)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分案後觀護人會以書面通知報到。報到期間,報到
時並須配合驗尿,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