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易00、陳002人因一時疏未注意吊掛作業之安全,致生本件職業災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易00、陳002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 ...
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規定,係立法類型所謂的「聚合犯」,且該規定已就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是除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 ...
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 ...
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規定,係立法類型所謂的「聚合犯」,且該規定已就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是除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 ...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惟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惟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