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31
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初診:
1. 需先經過醫院進行「初步評估」,進行驗尿及健康檢查,若符合條件則開
始服藥。醫院療程自初診日起算一年。
2. 請於指定日期「準時」攜帶本人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及轉介單(第一聯)、
協同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同意書(第二聯) 至指定醫療院所參加初診評估。
(未於指定日期參加初診評估及未交回上述同意書者,直接評估為「不適
合參加戒癮治療」。)
二、 複診:第一個月每週一次;第二至第十二個月每月一次。
三、 團體或個別心理治療:第四個月起需參加心理治療,由醫院安排擇一參加。
團體心理治療每週一次,連續 10~12 次。個別心理治療共 8 次,每次 50
分鐘療程。心理治療必須在毒品戒癮療程期滿前完成。
四、 結束評估:
(1)門診:1 次,安排尿液毒物篩檢。
(2)尿液毒物篩檢: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需配合醫院接受驗
尿(療程屆滿後 15 日內,每隔 3~5 日,連續驗尿三次,
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
五、 治療期間,無故連續七日(含)以上未至指定醫療院所服用維持治療藥物,
或三次(含)以上無故未參加心理治療或門診者,即終止資格。
六、 緩起訴處分期間二年,分案後觀護人會以書面通知報到。報到期間,報到
時並須配合驗尿,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