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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高雄張景堯律師)夫妻財產制概說
案例:(追求真愛案)
甲男乙女為論及婚嫁男女朋友,甲雖身為卡債一族,而乙女為表示
真愛願以身相許,不過乙女擔心日後自己名下財產受到影響,乙女
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 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種類有何?
二、 法定財產制下,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 於法定財產制下,乙女財產是否受到甲男債務影響?
四、 約定財產制須要什麼條件?
一、 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種類有何?
1.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條所
謂之法定財產制,係指通常的法定財產制而言,至於所謂「本
法另有規定」,即為非常的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9條至1011
條)。又,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即為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
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者。
2. 亦即現行法夫妻財產制共有:
(1)通常法定財產制(結婚時,如無約定,即為此類)。
(2)非常法定財產制(如夫妻一方破產、或夫妻一方或債權人請求
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
(3)約定共同財產制。
(4)約定分別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下,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夫妻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2. 常聽到夫妻離婚時,可以拿財產的一半,是否正確?
於法定財產制下,依民法第1030-1條有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的問題,惟並非謂妻可以跟丈夫請求一半的財產。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
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 剩餘財產分配係立法考量對家事勞動予以評價,以期公平,並貫徹夫妻平等
原則,所以僅限於「結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裡,
如係結婚前已取得之財產、或結婚後因為取得遺產、收受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
,因均非夫妻於婚姻中共同努力所得,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
三、 於法定財產制下,乙女財產是否受到甲男債務之影響?
1.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原則上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
僅餘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所以
可以說現行法定財產制,係採分別財產制加上一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甲乙既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婚後財產乙比甲男多,甲
男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舊法時期甲男之債權人將可依民法第1011
條,請求法院宣告甲、乙改為分別財產制,同時代位甲男向乙女請求剩餘
財產之分配,故乙女財產確實可能受到甲男債務之影響。
3.但修法後債權人已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
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
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
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
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
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3. 建議:甲男乙女可以考慮採用分別財產制。惟乙女須考慮的是,如果因
為甲男是績優股,婚後財產日後累積較多時,因改採分別財產制,即無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女即無從主張。
四、 約定財產制約要什麼條件?
第一千零七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如果要約定分別財產制,依法應以書面(生效要件)約定且須經登記(對抗要件)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