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兩造間既已無感情交流,顯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及夫妻關係間應誠摰相愛、彼此生活、互相依賴、信任及共同締造實現婚姻價值,均有不合,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 ...
被告僅一再陳稱兩造婚姻美滿,惟依兩造各自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證人乙○○前開證述,被告並非不知癥結所在,卻未見被告對於原告屢屢提出之離婚要求,有何改善、溝通兩造間歧見 ...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