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堯律師)法院認定聲請人收入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進行更生程序
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088元後,剩餘9,91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8,625,032元(調卷第123、103、97、81、83、87、127、18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2年【計算式:(8,625,032-102,668)÷9,912÷12≒7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