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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景堯律師)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須知
保全處分須知
一、要件:
1.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2.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
關係被變更 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3.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
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
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二、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三、聲請:
1.書寫聲請狀,遞投管轄法院執行處收發室,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
民事庭聲請。
2.聲請狀向法院服務處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
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
影印本、房屋稅證明 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3.釋明請求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4.須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四、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
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五、執行查封:
1.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在裁定
後三十日 內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2.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
未滿 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3.債權人導引至現場查封扣押。查封完畢即執行完畢,就此結案。
六、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
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2.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
人併案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
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
來才可以。
3.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
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確定
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
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利。
4.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
要向民事庭聲請 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塗銷查封登記。
5.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
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
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6.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
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
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
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
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
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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