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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31
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初診:

1. 需先經過醫院進行「初步評估」,進行驗尿及健康檢查,若符合條件則開

始接受治療。醫院療程自初診日起算 6 個月。

2. 請於指定日期「準時」攜帶本人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及轉介單(第一聯)、

協同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同意書(第二聯) 至指定醫療院所參加初診評估。

(未於指定日期參加初診評估及未交回上述同意書者,直接評估為「不適

合參加戒癮治療」。)

二、 複診:第二至第六個月,每月一次。

三、 團體或個別心理治療:第二至第六個月內需參加心理治療,由醫院安排擇

一參加,共 4 次。心理治療必須在毒品戒癮療程期滿前完成。

四、 結束評估:

(1)門診:1 次,安排尿液毒物篩檢。

(2)尿液毒物篩檢: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需配合醫院接受驗

尿(療程屆滿後 15 日內,每隔 3~5 日,連續驗尿三次,

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

五、 治療期間,無故未於指定日期接受醫療處遇達 3 次(包含門診、心理治療

及其他醫療處遇),即終止資格。

六、 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分案後觀護人會以書面通知報到。報到期間,報到

時並須配合驗尿,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

 

資料來源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https://www.ksc.moj.gov.tw/media/125732/4127141339590.pdf?mediaDL=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