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之人為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對向共犯之陳述真實性,尤應有補強證據,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未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或未就被告所為特定犯行進行訊問,進而影響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或本應享有刑事法規所賦予之減刑寬典時,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施用毒品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相關問題
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後之後續事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